行政行为作出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协调化解纠纷。
北京、武汉等地的《行政调解规定》均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同时,可以推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复议申请。
除自然资源权属、纳税、专利复审等争议需复议前置外,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裁判。
《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颁布以来,历经2014年、2017年修正,逐渐确立“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上起到“双轮驱动”的效果,成为当下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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