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俊刚律师
赵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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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司法实践

作者:tangshuguang 日期:2023-11-01 11:10:34

多地推进调解中心平台建设 案件分流促使争议诉前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的分工方案》明确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平台建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多地法院挂牌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为争议双方提供平等、宽松的对话平台。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根据争议类型、所处阶段、难易度等,分别引流至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分中心开展协调化解工作,通过促成和解、达成调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将一批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

四类案件纳入调解范围 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调解是协调化解的重要方式,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有限调解”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和行政协议4类案件将依法纳入调解范围。

当前,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工作,对行政行为确有不当、处罚过高等情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整改补救、适当降低处罚额度等,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失,同时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教育,责令其遵守法纪、诚信经营,双方经调解后达成一致出具调解书,或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实现争议的实质化解,推动社会和谐。

搭建“府院联动”平台 诉源治理形成化解合力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和法院致力于探索更为有效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领域,搭建涵盖风险预警、纠纷研判、法律咨询等功能的“府院联动”机制并进行了实践,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体检报告”,对执法薄弱环节开出“诊疗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形成化解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更要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促使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蓝皮书、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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