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俊刚律师
赵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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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公司能否依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费?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01 11:09:13

民法典公益海报

  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张某找到了韶关的法律咨询公司,邀请他协助处理相关诉讼业务,张某事后被该公司要求支付高额的法律服务费。

  2019年3月底,张某委托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代理法律服务时,签订了《法律服务代理合同》。 根据合同,张某得到的赔偿金超过15万元,再作为法律服务费支付给该法律咨询公司。

  之后,这家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配备工作人员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助张某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27万余元。 收到赔偿金后,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张某支付约12万元的代理费,张某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根据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根据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无权拒绝支付。 双方没有就这个协议做出结果,而是诉诸武江法院寻求解决。

  据法院审理,法律咨询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代理担任法律顾问的诉讼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 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只是从事法律顾问服务,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收取高额费用,显然有避免法律监督管理的意图,妨碍建立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服务代理费条款是无效条款,该法律咨询公司主要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张某支付服务代理费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对张某的赔偿确实支付了一定的劳动,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张某向该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

  据法官介绍,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目前除法律事务所、公证处、基础法律服务处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另外,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法律服务市场来说,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得到这种利益,而且在被委托的范围、案件权利等方面与律师代理有很大差异,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也要慎重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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